一、依據行政院訂定之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及衡酌本校實際情形,設置本實施辦法。
二、 凡本校教職員工經由學校指派出差者,得依本要點申請差旅費,出差事畢,應於一週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書,連同有關單據提出申請,否則恕不受理申請。
三、台南市及台南縣永康大灣地區研習出差不給付差旅費。
四、交通費給付標準:
1. 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,須搭乘 高鐵者或其他交通工具 者,應事先報經校長核准;差畢後並應檢據實報實支 。
2.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火車、公民營客運汽車、捷運等均需檢據實報實支,但不包含計程車費,若自行駕駛汽機車出差者, 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票價報支或 以火車票價(自強號)計算, 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、過路 ( 橋 ) 、停車等費用;如發生事故,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。
3. 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有補助交通費者,不得報支交通費。
4. 駕駛或搭乘本校提供之交通工具者不得報支交通費。
五、住宿費給付標準:
1. 出差地點距離學校 60 公里以上,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,得依附表規定標準數額內,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,未能檢據者,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,出差地點距離學校未達六十公里, 因業務需要,事前經學校核准,且有在出差地點住宿事實者,始可報支住宿費。
2. 出差地點為台中以北或東部地區,且報到時間為中午十二時以前,須於前一日出發者,得視實際情況,事前經校長核准,始可檢據核實列報前一天住宿費。
3. 若有提供免費住宿者(以公文為憑),不得申請住宿費。
六、 膳雜費給付標準:
1. 膳雜費依附表所列規定數額報支。
2. 如由主辦單位每日供膳二餐以上者,不得報支膳費。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。
七、申請差旅費時需檢附資料:
1. 出差旅費申請表(出納組索取)
2. 經校長核派出差之公函影本(請附行程時間影本)。
3. 若另支付報名費或其他特別費用時,均依公函或簽呈中校長之核示檢據核實支給。
八、本實施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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