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; 第16條規定,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。父母、監 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,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;第17 條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 二十歲之人,亦不得以強迫、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 滿二十歲之人吸菸;第23條規定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 害防制教育及宣導;第40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5條第2項規 定,使用類菸品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,合先 敘明。
二、近來新型電子煙—「
奶茶煙」(俗稱奶茶杯)外型吸睛,成分不明,疑為新興毒品包裝,請學生提高警覺;另前亦有不肖業者在電子煙油添加俗稱「喪屍煙彈/油」的「依托米酯(行政院已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列為二級毒品管制)」 之報導,均請學生注意。